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制度、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开展日常巡逻、保卫、检查等;

(四)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基础信息数据、重要动态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六)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