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登山活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五千五百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区域开展攀登、攀岩、滑雪登山、滑翔等探险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