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交通出行方面,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违规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应急车道;
(二)不规范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四)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向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吐痰;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护栏。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