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成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在图书馆、文博馆、医院、车站、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场所,建立志愿服务站。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