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有关机关、部门、人民团体等可以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体问题进行询问,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草案,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