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文本。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应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