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第十四条有效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完成条例草案起草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和原因。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