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自治条例草案、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条例草案文本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承担起草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起草工作方案。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