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和每年第四季度将五年立法规划、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