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及时核实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举报投诉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的,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证据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