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受理方式,及时核实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投诉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的,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证据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