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执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交通枢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制定风险监测研判、重大事项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违法犯罪记录定期移送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