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七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