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车辆营运证:

(一)巡游车营运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营运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三)车辆已达到客运出租汽车报废标准的;

(四)车辆退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

(五)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辆营运证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