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申请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
(二)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参数、性能、车况等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投保营运车辆强制保险;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五)巡游车车身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