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