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储备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