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及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按季预拨,年终进行结算。保管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贷款利息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同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据实结算,给予全额补贴。

设区的市和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