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储备粮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储备粮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储备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储备粮;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