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承储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二)具备相应资金筹措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粮食储存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
(五)具备常规检化验条件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所储存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储备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