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和品种。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每三至五年核定一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