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引导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促进就近就地加工转化,扶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农畜产品加工,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