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新型工业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通过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优先保障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用地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和用地指标、容积率奖励机制。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