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分级分类引导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打造数字化转型生态体系,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新动能,打造“泰山智造”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服务体系,培育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支持新型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试点项目。

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位、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