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动员指挥、防空阵地、人员掩蔽、疏散地域和物资储备工程设施建设;完善能源、装备制造、化工、交通设施、油气管网、网络通信、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建设,提高战时抗毁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