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七章 加强国防动员第六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明确的任务,担负国防勤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