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