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四章 加强社会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进行事前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