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第三章 维护公共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