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法律、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