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八十八条有效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自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