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应当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以及陈述人报名方法等有关事项。听证程序和听证情况的报告等依照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