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