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生态修复、生态廊道建设、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遗传资源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协同联动等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