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生态修复、生态廊道建设、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遗传资源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协同联动等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