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制定、落实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力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