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洋、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筛选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遗传资源,推进相关生物技术在农业、林业、生物医药和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应用,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