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符合相关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按照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设施;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户,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