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防工程设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负责人防工程设施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三)负责公用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审批;

(五)组织人防工程设施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及单位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危害人防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