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单位附属绿地应制定绿化规划,并实行审查制度。绿地总面积500m2至2000m2的,绿化规划须报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地总面积超过2000m2的,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