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它各类绿地按照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各自门(庭)前范围,利用空地进行公共绿化建设,并对门(庭)前责任区的树木、绿地、园林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绿地内卫生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与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