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主、次干道两则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拆除各类封闭性实体围墙,进行绿化建设。确需进行封闭的庭院,应当建设通透性围栏,并在围栏内外进行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