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冷水鱼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冷水鱼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冷水鱼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冷水鱼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冷水鱼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冷水鱼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水鱼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商务、文体广旅、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冷水鱼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