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