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城镇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县城城区流动摊位、地摊摊位、自产季节性水果等销售点、便民服务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的整洁,不得污损路面,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2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