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族医药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民族医药卫生服务指导、民族医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民族医药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民族医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