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传授民族医药文化。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传承人奖励或者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