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促进和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药品上市及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审评方面的服务,指导申请人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审评机构充分沟通。对符合突破性治疗药物标准、附条件批准上市标准、优先审评审批标准等审评条件的基因和细胞产品,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指导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加快上市注册,并建立便捷通畅的咨询通道,帮助加速相关产品上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