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开展基因和细胞产品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保障患者、受试者权益。
在接受拓展性使用或者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前,患者、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当确保患者、受试者了解其将接受试验用基因和细胞产品的治疗,明确告知患者、受试者拓展性试验所用产品尚未获得境内上市许可,以及试验用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患者、受试者参加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并有权随时退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