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目的,开展基因和细胞技术及产品(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相关的产业促进、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