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