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站主页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